1.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2.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议事决策范围包括: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组织建设等事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应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4.区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5.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6.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7.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8.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9.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10.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上传人:史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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