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需严守党和国家秘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打听不该知道的秘密,不得随意翻阅他人负责办理的秘密材料。
2.严禁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和电子设备上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3.严禁随意将秘密材料、涉密设备带出办公室,出入公共场所和带回家中;严禁在公共场所、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4.严禁在普通电脑、电话等设备上处理秘密事项,凡储存有保密文件、询问笔录、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接。
5.不得随意复印秘密文件,如需复印必须请示,并履行登记手续,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案情,严禁向监察对象通风报信,未经同意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案件材料。
7.工作调动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工作笔记等移交清退,并履行签字手续。
8.如发生失密、泄密者,要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批评教育,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上传人:史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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