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提醒、教育、管理和监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驻市检察院纪检组在充分调研、认真总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8年9月17日经市检察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已正式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共17条,从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坚持的原则、责任主体、适用的情形、处理的方式、运用的程序、分析研判制度、结果运用、考评督导、责任追究、文书格式规范等12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市检察院党组要求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切实端正思想,学好《实施办法》,用好《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实施办法》落实。要积极配合、支持派驻纪检组工作,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加强监督执纪工作,从一点一滴抓起,从不实不细的地方改起,做到“小题大做”、寸步不让、久久为功、成风化俗,以严实的作风推动《实施办法》落实,以《实施办法》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