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纪委监委机关人员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委监委机关内部管理,强化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考勤制度与请销假制度,依据新纪办〔2019〕18号文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考勤登记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请销假凭证保管等工作;干部监督室负责考勤审核、把关,审核结果反馈组织部;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当月工资及津补贴发放情况。
1.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00以前,下午2:30以前(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2.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3.工作人员原则上在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室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旷工。到外地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旷工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备手续。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4.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干部监督室于当月25日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干部监督室,逾期视为认可。
5.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核发月工资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原则上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捎假或电话请假,不得事中或事后补假。(请假人员一律到办公室领取统一格式请假条)。不按规定履行请假的,一律视为旷工。(因病不能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需电话请假,请假期满后一日内需持有关病历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2.副书记、常委、委员请假,由书记批准。纪工委书记、室(部、委)负责人、机关同志请假,1天由其分管领导批准, 2至3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超过3天由书记批准。
3.请假期满,请假人员必须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以便安排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须向领导申请续假。
4.工作人员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延假手续或延假手续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请假者未按规定将请假条于假前交于办公室考勤人员处;
4.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2小时的;
5.骗取医疗疾病证明并被准假,经查证核实的;
6.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参照本制度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