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濮阳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06-26 10:41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豫发20158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市巡察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市县巡察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重要意义。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充分发挥市县职能优势,强化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市县巡察全覆盖、层层传导压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县级以上机关四项制度和县级以下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纪律和作风建设常态化,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党同人民血肉联系的一项机制体制创新。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意见》、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增强做好巡察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省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提供坚强保障。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巡察工作组织架构、对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组织架构。建立专门巡察机构,巡察监督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用于巡察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照顾性安排。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长担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各1名主管领导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在市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巡察工作,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办是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规格为正处级。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成立市委巡察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5个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市委巡察组规格为正处级,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科级巡察专员1-3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专兼结合,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专职人员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机关优秀干部中选配,兼职人员从巡察专业人才库中选调。

建立巡察人才库。建立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库,面向全市选拔原则性强、素质过硬、熟悉基层工作、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同志组成。兼职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组织关系和后勤保障保留在原单位。建立巡察专业人才库,面向纪检机关和组织、检察、审计、公安、财税、国土等部门,遴选优秀工作人员。

各县(区)党委要按照省委、市委要求,参照市委巡察机构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机构,巡察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3-6个。巡察人员原则上立足内部调剂,少增或不增机构编制。

(二)对象范围。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巡察到县、延伸到乡,县(区)党委巡察到乡、延伸到村的思路,确定巡察对象。

市委巡察对象范围主要是: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党委(党组)、市各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院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法院、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委各部委,县(区)各直局(委、办)、县(区)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市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范围主要是:县(区)法院党组、县(区)检察院党组、县(区)委各部委、县(区)各直局(委、办)党委(党组)、县(区)各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乡镇(街道)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县(区)党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主要任务。对县级以上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监督,应全面落实“四个着力”要求;对乡(科)级以下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监督,重点围绕反对腐败、端正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

市委巡察工作要着力发现以下问题:发表或传播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县以上机关四项制度不力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作风方面的问题;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中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全局性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县(区)党委巡察工作要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问题;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落实,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制度机制

巡察工作要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覆盖一遍,具体轮(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据需要确定。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按计划开展巡察。专项巡察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区域、系统或单位的某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巡察,也可以是围绕一件事、一个部门、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开展巡察。

一是建立市县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于全局性或某一领域、区域、系统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委巡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巡察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市、县联动的巡察机制。在不违反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巡察机构的工作安排、发现的重大问题、文档资料等应当交流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上级巡视巡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下级巡察机构应建立台账限时督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配合做好回访督查等工作。上级巡察机构对下级巡察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加强日常工作经验交流。

二是建立定期研究汇报工作机制。市县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巡察工作;市县党委五人小组要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轮巡察情况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每批次集中巡察结束一周内,听取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报上级领导小组备案。

三是建立健全函询会商工作机制。巡察组开展工作前,应当以公函形式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相关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直接同同级纪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深入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

    四是建立健全巡察中发现问题线索的管理、移交、督办工作机制。制定巡察机构办理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办法,巡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受理、了解、研判、报告工作;巡察办负责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协调、督办、归档工作;同级纪委、组织部和被巡察单位分别负责对移交问题线索的办理。对向纪委、组织部移交的问题线索和事项,巡察办要建立台账,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对移交被巡察单位的问题线索和事项,巡察办要按照时限和办理要求跟踪催办和督办,对未能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事项要重点督办。每年1月底和7月底,市县党委巡察办要分别将巡察中发现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后备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备案。

    五是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工作机制。巡察要与查办案件无缝对接,与纠正“四风”无缝对接,与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无缝对接,与干部工作有序衔接。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每季度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一次移交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通报。组织部要善于把巡察成果运用到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违规用人案件的查处追责,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要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要注意听取巡察组的意见。

六是建立巡察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巡察机构干部由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级纪委和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巡察办负责。选配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总体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对优秀巡察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使用;因工作需要交流出巡察机构的优秀处、科级巡察干部,应当安排同职级领导职务;不适宜继续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交流调整出巡察机构。建立以巡察发现和报告的问题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数量和质量为重要考核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对巡察组和巡察干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充分听取巡察机构意见。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巡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建立巡察干部社会监督意见收集、反馈和巡访制度,加强对巡察干部的管理监督。巡察机构干部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巡察工作负总责,在建立巡察制度、形成全市巡察联动格局中发挥主导作用,对各县(区)党委巡察机构发挥好指导作用。要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借鉴已有成果,尽快制定巡察工作办法,建立健全巡察工作相关制度。

各县(区)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迅速建立本级巡察机构,并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健全组织快、建章立制快、展开工作快、取得实效快。各级纪委、组织部和编办要认真研究解决巡察机构在组建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保障工作落实。

建立巡察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党委抓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巡察工作开展不力、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一盘棋意识,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省委和市委的意见,自觉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恪守党性,严明党纪,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县(区)党委巡察机构建立后,要迅速投入工作,主动与上级党委巡察机构搞好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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