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谈话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线索、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以发函的形式询问,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回复、说明的一种监督措施。
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了解核实、警示提醒并督促改进或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谈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责任,重在监督。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服务好全市反腐倡廉工作大局。
(二)惩防结合,注重预防。区分性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防结合,注重警示与预防。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针对问题进行函询谈话,认真了解情况,尊重事实,客观公正,恰当处理。
第二章 函询谈话范围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谈话: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不认真落实《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单位发生的一般性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反映强烈,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一般性问题;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一般性问题;
(七)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上级巡视和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及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
(八)有必要实施函询谈话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函询谈话实施主体
第五条 函询谈话由信访室负责提起,报有关领导签批后,按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室、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业务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 进行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对县(区)和市直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由业务室负责,市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实施谈话。
对县(区)、市直单位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管干部、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由业务室负责,副书记、常委(副局长)或委托业务室负责同志实施。
第四章 函询谈话程序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起。信访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拟办呈批表》。
(二)审批。《拟办呈批表》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签后,报书记审批。
(三)发函。经批准后,由承办业务室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
(四)回复。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后的7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承办业务室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承办业务室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五)了结。承办业务室审核提出了结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及书记批准后,予以了结。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谈话,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起。信访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拟办呈批表》。
(二)审批。《拟办呈批表》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签后,报书记审批。
(三)通知。经批准后,由承办业务室向谈话对象下发《谈话通知书》。
(四)谈话。由谈话人按照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对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向谈话对象提出相应要求,要求说清反映问题、说清重大事项报告、说清有无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日内报承办业务室。如果有需要整改的问题,书面材料中应包含整改情况。
(五)了结。承办业务室审核提出了结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及书记批准后,予以了结。
第九条 函询谈话说明材料的要求:
(一)凡是能以证据材料加以佐证的,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对县(区)、市直单位党政正职的说明材料,原则上由所在县(区)纪委书记、市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核签字后,加盖县(区)纪委、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公章;
(三)对县(区)、市直单位的其他班子成员和市管干部的说明材料,原则上由县(区)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核签字后,加盖县(区)纪委、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公章;
(四)乡镇(办)党政正职说明材料,原则上由所在县(区)党政正职和纪委书记审核签字后,加盖县(区)纪委公章。
第十条 承办业务室对函询谈话说明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对说明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发回重报;对说明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一致的,提出进一步核实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是否实事求是说明问题,核实重大事项是否漏报;在函询谈话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转交相关业务室办理。
第十一条 对拒不说明问题或说明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承办业务室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函询谈话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函询谈话了结后,承办业务室7日内将材料整理归档后交信访室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包括:函询谈话拟办呈批表、举报件、通知书、结案审批表、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信访室每季度对业务室承办函询谈话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函询谈话档案由预防腐败室统一管理,建立廉政档案。信访室每月底送预防腐败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 函询谈话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函询谈话后,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反映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成限期整改;
(三)通过实施函询谈话发现错误严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承办业务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实施函询谈话发现涉及有关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或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章 函询谈话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谈话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承办业务室按照要求做好谈话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函询谈话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对函询谈话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得将反映问题的举报材料直接附转。
(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函询谈话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函询谈话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函询谈话人与函询谈话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按照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函询谈话对象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要求接受函询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 对其管理权限的党员干部,实施函询谈话,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