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濮阳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全程记实制度(试行)》《濮阳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谈话制度(试行)》《濮阳市县(区)和市直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述责述廉制度(试行)》《濮阳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督查考核办法(试行)》《濮阳市各级党组织问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全面从严治党五项制度,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建立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是我市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作出的重要部署。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五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贯彻五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落实。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濮阳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全程记实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督促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程记实的责任主体为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第三条 全程记实是指通过数据化记实系统,对责任主体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进行及时、如实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促使责任主体履责从“被动”转为“主动”,增强责任自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 全程记实坚持实事求是、一事一记、内容翔实、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记实内容
第五条 记实内容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每年年初,根据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分别制定县(区)、市直单位共性指标。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个性指标。
第六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依据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建立工作台账,对照台账进行履责,履责情况全程记实。主体责任记实包括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履责情况。监督责任记实为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
第三章 方式方法
第七条 全程记实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程记实系统为载体。
第八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需明确记录员,负责将本地本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分别录入全程记实系统。
第九条 全程记实按时间顺序,以摘要方式进行记录,内容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项等要素。相关文件、会议记录、领导讲话、活动照片、信息简报、工作总结等印证材料以电子附件形式上传全程记实系统,纸质材料按一事一档的方式留档备查。
第十条 记实事项发生后,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记实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字,由记录员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时限之前)录入全程记实系统。记实事项距规定完成时限5天时,全程记实系统自动进行预警提醒。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记录员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履行“两个责任”情况书面告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便于谋划、加强、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委主体责任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委、市纪委将结合日常检查、专项巡察、年中督导、年度考核等工作对全程记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时录入、不如实记录的,随意修改、删除记录内容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严肃追究责任,并点名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严守保密规定,涉密事项、资料等在保密时限内严禁传播,违规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全程记实系统每月分别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记实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得分排名进行季度通报。全程记实最终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按一定比重换算为日常考核成绩直接使用。
第十六条 市委、市纪委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结果呈送市委、市纪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主体办、市纪委相关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实,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谈话是指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围绕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遵守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内容,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突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注重日常管理监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教育为先,治病救人,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
第四条 谈话的主体是全市各级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负责人,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谈话的对象是全市党员干部,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谈话主要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廉政恳谈、督责约谈、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任前廉政谈话
第七条 任前廉政谈话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监督职责范围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对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也可委托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由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各级党委(党组)决定干部任职后15日内,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提供被谈话人名单。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根据掌握情况,制定谈话方案,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九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等党纪党规;明确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
同时对以下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清交公文、公物、公款,规范干部调动中的迎送活动,按规定及时转移党政组织、工资关系。上述要求落实情况由原单位在三个月内如实填写《干部调离情况廉政登记表》,报送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归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
第三章 廉政恳谈
第十条 廉政恳谈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监督职责范围,在重大节日前和领导干部有重大事项时,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十一条 在重大节日前,各级党委(党组)召开廉政恳谈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同级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时,由接收报告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明确纪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廉洁承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和廉洁承诺归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
第四章 督责约谈
第十三条 督责约谈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为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按照监督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同级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的谈话。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同级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其他负责人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程记实考核、督查工作中发现履责不到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由上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谈话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
第五章 提醒谈话
第十六条 提醒谈话是指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照监督职责范围对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各级党组织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信访举报、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职责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了解有关情况,制定谈话方案,做好谈话记录,保证谈话效果。
第十八条 谈话要着重教育提醒,被谈话人应当作出说明和表态。说明材料与谈话记录归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
第六章 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是指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由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对其诫勉纠错进行的谈话:
(一)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
(二)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书面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实施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说明或检查的时间。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诫勉谈话的日期、地点,诫勉谈话的事由、谈话具体内容等,并由本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受到诫勉谈话领导干部作出的说明或者检查,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实施诫勉谈话的党组织。说明或者检讨材料与诫勉谈话决定交组织部门和纪委归入领导干部档案和领导干部廉洁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谈话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员干部接受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二十三条 谈话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党内监督。执行本制度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全程记实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落实谈话制度不到位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县(区)和市直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述责述廉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责述廉对象为各县(区)党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三条 述责述廉内容为述责述廉对象年度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情况,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第四条 述责述廉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由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主体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责述廉对象每半年向市委书面报送一次述责述廉报告,并在本地本单位公开。报告要突出问题导向,总结成绩、查摆问题和整改措施各占三分之一的内容。
第六条 市委每半年召开述责述廉会议,由县(区)党委及部分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市委述责述廉。
(一)确定述责述廉对象。由市委主体办提出述责述廉人员名单,报市委同意。
(二)参会人员。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召开会议。市委主体办负责组织召开会议,述责述廉对象现场述责述廉,参会人员对述责述廉对象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提问、质询,述责述廉对象现场回答。市委、市纪委领导对述责述廉情况进行点评,参会人员现场进行评议。
(四)反馈意见。述责述廉会议结束后,市委向述责述廉的县(区)党委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反馈意见。
(五)整改落实。接到反馈意见后,述责述廉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委主体办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议进行问责。
第七条 各县(区)党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在本县(区)或本单位述责述廉,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述责述廉前,各县(区)、市直单位须事前将述责述廉方案报市委主体办,市委主体办审核后派代表监督并组织评议。
(一)各县(区)述责述廉会议由正科级以上干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参加;市直各单位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职工代表和部分服务对象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参加。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党外人士参加。
(二)述责述廉情况和评议结果报市委、市纪委;述责述廉有关资料及评议结果归入干部廉洁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评议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于“一般”和“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评议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对“一般”和“差”票超过二分之一的评议对象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主体办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压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定》(豫发〔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督查考核(以下简称督查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由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主体办)与市纪委相关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督查考核对象为县(区)、市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督查考核内容主要是落实年度主体责任清单和监督责任清单的情况。
第二章 督 查
第四条 督查工作由市委主体办和市纪委相关室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 日常督查。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程记实系统,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主体责任清单、监督责任清单及工作台账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第六条 重点督查。针对日常督查中发现的“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滞后、季度排名落后的单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第七条 专项督查。对落实“两个责任”的有关制度执行情况、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有关督办件或领导批示件开展专项督查。
第八条 全面督查。对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每半年依据责任清单和工作台账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对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由市委主体办会同市纪委相关室负责组织实施;对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考核由市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主体责任占60%,监督责任占40%。“两个责任”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其中日常考核占70%,年终考核占30%。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以全程记实系统为依托,实行动态考核,对被考核单位上传内容进行审核评分,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主要采取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理论测试等方式进行,三种方式各占三分之一的分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评定。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成绩评定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具体工作有创新、有成效,并受到国家、省、市表彰奖励(以颁发的奖励证书、奖牌及原始文件为准)的,分别加5分、3分、1分,同一表彰项目,按最高表彰级别计算分值;工作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以正式文件为准)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二)扣分项目。单位未主动上报问题线索,被市纪委查处的县级干部、科级干部和一般人员,根据责任追究情况对所在单位进行扣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扣5分、3分、1分;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分别扣3分、1.5分、0.5分;受到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的,分别扣1分、0.5分、0.2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政纪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政纪重处分以上的,单位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党组织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受到党政纪重处分以上的,单位应当被评定为“一般”以下等次。
(三)计分周期为一年,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督查结果运用。对督查过程中发现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等问题的,及时进行反馈并限期整改。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推进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根据情形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市委或市纪委对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主体办、市纪委相关室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各级党组织问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我市各级党组织问责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办公室、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问责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分级负责。
各问责主体要明确内部开展问责工作的机构、职责和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工作程序。
第三条 问责启动。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或者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存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启动问责程序。需对党组织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的,应报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
巡察、督查、司法、审计、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问责主体移送。
第四条 调查核实。党委(党组)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调查,也可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组成调查组直接调查核实。
调查要依规依纪收集证据,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形成调查报告,对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问责对象见面,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条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情况,问责主体按照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一)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党委有权采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七种问责方式进行问责。
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需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有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对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文书,写明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和受理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问责决定的执行
(一)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宣布并督促执行。党组织受到检查方式问责的,应当写出书面检查,由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报上级党组织;通报采取会议、文件、内部网络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和纪律检查机关通报,组织部门、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分别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和廉洁档案。
(三)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七条 申诉复查。对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应当由问责决定机关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复查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保障制度
(一)实行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问责工作情况;纪委(纪检组)每半年向上级纪委、同级党委(党组)报告问责工作情况;党的工作部门每半年向同级党委、纪委报告问责工作情况。
(二)实行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三)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问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