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醉酒驾驶
2018-12-31 10:00 来源: 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

党员干部行要端,忠诚实干记心间;
酒后驾驶误歧途,国法党纪定严判。
【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7日21时20分许,濮阳市华龙区司法局宣教室科员任丙强,酒后驾驶豫JRS315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濮阳市历山路与开德路交叉口处时,与他人的轿车相撞。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任丙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9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17年2月22日,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任丙强不起诉。鉴于该同志积极配合审查,态度诚恳,2018年5月14日,濮阳市华龙区纪委监察委给予任丙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条文链接】
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华龙区 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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