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权责清单
2023-12-25 22:00 来源: 台前县纪委监委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监督清单一览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时间         

序号

权利类别

权利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备注

1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2.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意见

3.县级以上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4.平面布置图、地图位置图

5.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1.受理环节故意设置受理障碍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索要一定的好处。2.审查环节对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审查的科学合理性。3.重大项目的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压缩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局务会议集体审批等制度。

环评股股长

刘向前

分管领导

孙玉金

 


2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受理环节故意设置受理障碍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索要一定的好处。

2、审查环节对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审查的科学合理性。

3、重大项目的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4、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向企业索要一定的好处

 

1.强化自身廉政教育;

2.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日常工作无失误;

3.增强责任心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加强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环评股股长

刘向前

分管领导

孙玉金

环评办理:开发区以外属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管辖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权力监督清单一览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时间         

序号

权利类别

权利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

行政许可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受理环节故意设置受理障碍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索要一定的好处。2、审查环节对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审查的科学合理性。3、重大项目的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压缩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局务会议集体审批等制度。

水办主任

李金辉

分管领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立案

立案责任:提供案件,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审查是否立案

局机关有关股室和执法大队



不收费

审查是否立案

法规股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时辩解陈述。

局机关有关股室和执法大队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局机关有关股室和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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