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纪委监委关于三起侵害群众利益违规违纪案件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湖滨区纪委监委

近期,湖滨区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案件,为警示和教育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大力营造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的新风正气。现将案件通报如下:

一、会兴街道建房村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张念庄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经查,2011年11月会兴街道建房村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张念庄在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危房改造款825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1月,经会兴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念庄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张念庄辞去建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二、高庙乡位家沟村委原主任刘典哲等村组干部克扣私分低保资金问题。经查,2012年12月,时任位家沟村主任刘典哲召集时任村委委员侯军福、时任村会计兼文书于念立、一组组长刘某某、三组组长于某某、四组组长康某某、六组组长侯某某商议村民低保金分配问题。各组组长按确定的分配办法分别领取了各组村民的低保金。剩余资金7个组长每人分200元,刘典哲、于念立、侯军福每人分1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5月,经湖滨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刘典哲、侯军福、于念立三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三、磁钟乡寺庄村党支部书记李建民坐收坐支公益林补贴资金和土地流转资金问题。经查,寺庄村支部书记李建民,寺庄村原村委主任张根锁,寺庄村原支部委员、报账员张群堂,寺庄村原监委会主任王马娃、张建强,对寺庄村2010年至2018年公益林补贴8.1万元和2014年土地流转定金4万元两笔资金没有入帐就直接开支,其行为违反磁钟乡村组财务管理制度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12月,经磁钟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建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群堂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根锁、王马娃、张建强诫勉谈话。

群众利益无小事。三期典型案例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同时也是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典型问题,集中暴露出了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个别党员干部目无法纪、我行我素的侥幸心理依然存在,个别村“两委”班子对“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视而不见,执行不力,逃避群众监督的问题依然突出,农村基层“微腐败”治理任务依然艰巨。“微腐败”体现的是“小权力”背后的“大任性”。巧隐形、悄侵占,劫公利、济私利,透视出的是打了折的政治、递减了的压力、未刹住的惯性。究其原因,多是“微权力”失控所致,既有基层个别干部“私心重”“想捞一把”的主观错误,也有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客观原因。

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依然在路上。各级党委(党组)要扛牢抓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党员政治理论和党规党纪学习,强化干部思想淬炼,练就过硬“内功”,让党员干部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践中锤党性、强觉悟、练作风、比贡献。要制定完善基层“小微权力清单”,扎牢制度的笼子,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镜、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认真总结反思、深刻汲取教训,始终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同时,要常怀利民之心,常思为民之道,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真正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融入到工作中,体现在行动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党中央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落实,强化对巩固“四个不摘”政策成果的监督,保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扶贫环保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要紧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拓展监督视野,延伸监督触角,不断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以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保障富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为我区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