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灵宝市纪委监委

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机关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依据《灵宝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灵财〔2018〕37号)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和经批准的聘用、借调、抽调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范围以市纪委组织部提供名单为准。

三、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的原则。

四、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详见附表),《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

五、出差审批权限: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常委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审批;委班子成员出差由书记(主任)审批。

六、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按实际出差日期重新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八、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以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九、对于到灵宝境外没有发生住宿的出差报销,除应当提供《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之外,应附正式有效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票据。

十、到我市所辖乡镇出差的伙食费和跨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区域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严格按《灵宝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灵财〔2018〕37号)执行。

十一、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由其中一名出差人员统一报销差旅费;出差期间公务用车发生的费用(如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与出差费用一起报销。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在出差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无特殊情况逾期报销的,财务人员可拒绝报销。

十三、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灵宝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灵财〔2018〕37号)的规定报销。

十四、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灵宝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灵财〔2018〕37号)的规定,差旅费按机关财务工作制度规定流程报销。

十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产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确需预借差旅费的,持《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借款单,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有欠款未清的不能再次借款。

十六、办公室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暨规模控制负责。机关各科室分管领导、机关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十七、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