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20-11-01    来源:义马市纪委监委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举报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以上包括:

1)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4)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5)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6)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

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

8)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9)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10)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11)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12)交通事故、户口管理等问题。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到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或有管辖处理权的部门反映。

诬告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

地址:义马市千秋路中段

收信人:义马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472300

来访

地址:义马市千秋路市纪委监委一楼

来电:0398-583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