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河南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 减少部门间权力打架
2012-05-24 18:48 来源:
  企业违法使用童工,工商和劳动监察两个部门都可以执法,罚款多少谁说的算数?交给谁?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决定在2010年,对我省地方性法规作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背景   不少现行地方法规已经落伍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批准了383部地方性法规,但现行有效的只有279部,其中省本级170部,郑州、洛阳两市有109部。   “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相继修改和废止了一批法规,推动了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程锋说。   但是,不少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有的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的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甚至法律打架的问题,有的与国家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有的不符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还有的不利于老百姓维权等。   因为上述等原因,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2010年,对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所有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法规属性的决定、决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这次清理主要有三个重点:一个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的而且没有作过系统修订的法规;一个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规,也就是现在来看,一些法规落后时代发展了;另一个是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内容。   也就是说,要着重解决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   权力重叠,哪个部门说话算话?   现象   “地方性法规除了必须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外,还必须做到相互之间协调一致,便于操作。”张程锋说,可是,我省的一些地方法规之间规定,明显不协调或者具体操作性不强。   有些法规将一些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授予了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并没有及时制定。   案例   我省1988年制定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可是,我省在2002年制定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监察的法定机关,其中也包含了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劳动监察。   这就意味着,如果发现哪个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工商部门可以罚款,劳动部门也可以罚款,如果两家单位同时到现场执法,该听谁的?罚款多少谁说了算数?   这样,就出现了法规与法规打架的问题,“执法主体不一致,法规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况”,等于娶了一个媳妇两个婆婆来管。   还有,1998年制定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但是,对于哪种情况属于“确需拆除”,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当然,影响了实施效果。   相关条款规定内容已经不存在   现象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法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经济社会形势,有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内容已经不存在。   案例   我省1997年制定的《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只是强调了暂住人口的管理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可是,现在的经济和社会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带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动,尤其是人才流动。   张程锋说,暂住人口又是流动人口的组成部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涉及22个政府部门,这样,原来的条例就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再如,我省1997年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中,有关“教育费附加”的内容。2006年,国家修改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这也就意味着,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不用再缴这种费用了,谁再收这项费用就算违法。   自然,关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也就“过时”了。   动真格时找不到罚款依据   现象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次修改宪法,并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法律。在这种形势下,我省原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会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如果用到个别处罚规定,可能找不到相关的处罚内容。   案例   1986年8月,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5年进行了修正,其中,关于处罚的规定:“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破坏学校环境或侮辱、殴打教师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可是,一旦在执法过程中用到这一条,可能找不到相关的处罚内容。因为,引用的上位法——国家《治安处罚条例》,早在2005年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这就出现了引用法律名称不对应的情况。   还有,1990年制定的《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以及“律师事务所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等内容,与1996年制定、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不一致。   上位法允许 地方法规还在限制   现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一要合法,二要合理,即不仅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还要符合公平、正义、客观、适度的法律精神。”张程锋说。   张程锋介绍,我省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有的出台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有的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存在与《行政许可法》或现行上位法规定不相符等问题。   案例   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进行了规范,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企业或其他组织设定一些前置性行政许可。   说白了就是,国家的法律只要允许了,地方制定的法规就不能再限制了,否则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人家可以告你。   可是,我省1994年制定、1997年修正的《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中规定,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要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才能经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开业,这一早期制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所依据的法规本身内容违法   现象   “地方性法规设置处罚性规定时,要符合实际,即具有合理性。”张程锋说,如果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就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我省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处罚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   案例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郑州市区建成区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当时,不少司机因此被罚款,处罚依据就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行为仅设定了“不得上路”的义务,并没设定处罚性规定。“《条例》的处罚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符,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张程锋说。   不过,在2007年,有市民向全国人大投书,说《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置罚款条款的第三十九条与上位法抵触,要求对其进行违法审查。   审查发现看,其确实违法,后来通知郑州市有关部门停止执行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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