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应遵守规定,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婚嫁事宜,必须提前三天向纪委(纪检组)作出书面报告;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在操办当日向纪委(纪检组)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附后。
(一)各县(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和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市纪委廉自办书面报告。
(二)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向其纪检组(纪委)书面报告。纪委(纪检组)接报告后,向本级党委(党组)书记汇报,并将书面报告存档备案。
(三)各县(区)其他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有关报告备案工作由各县(区)参照执行。
二、严格遵守“七条禁令”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宴请规模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以任何形式打招呼。
(二)严禁借机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其他单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确实无法拒收的,要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市纪委廉政账户。
(三)严禁安排豪华车队、豪华宴席、豪华仪式,婚嫁使用车辆不得超过10辆。
(四)严禁化整为零、多次多处设宴,安排宴席应控制在一日内、同一地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报告的范围内。
(五)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事宜。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事宜中用公款送礼、因私使用公车赴宴吊唁。
(七)严禁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在饭店宾馆举行的近亲属以外的婚丧宴请活动。
三、领导带头抓好落实
各地各单位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落实操办婚丧事宜“七条禁令”负主体责任。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各地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还要加强对自己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操办或参与婚丧活动的提醒和约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后,应如实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时向组织汇报,并在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年度述职述廉中,将操办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作出具体说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