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 | 关于给予夏贤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2021-02-27 08:05 来源: 睢阳区纪委

关于给予夏贤义同志党内警告

处分的决定



夏贤义,男,汉族,1946年12月生,睢阳区临河店乡人,小学文化,199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9月任睢阳区临河店乡双庙村委会治安主任,2003年3月至今任临河店乡双庙村委会主任。

经审查,夏贤义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2006年4月,临河店乡双庙村委会主任夏贤义申请低保时隐瞒其村主任身份,仅以其家属患慢性病为由申请享受低保,直至2011年12月夏贤义申请取消低保资格,共领取低保金3405元。

夏贤义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办理低保时隐瞒其村主任身份,套取低保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经睢阳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夏贤义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2月26日起生效。影响期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睢阳区纪委、睢阳区委或商丘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商丘市睢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 睢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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