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廉政提醒
2026-09-21 16:09 来源: 清风夏邑公众号

国庆节,镌刻着新中国诞生的历史记忆,每年10月1日,举国同庆祖国华诞。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宣告成立,同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确定10月1日为国庆日。

中秋节,作为我国传统四大节日之一,农历八月十五正值三秋过半,皓月当空,寄托万家团圆的美好期盼,月夕、团圆节等别称,承载着源远流长的中华民俗文化。

双节叠加,既是阖家团圆、欢庆祖国华诞的美好时刻,更是作风建设的重要关口。节日期间是“四风”隐形变异问题高发时间节点,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关键“考场”。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要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身作则,做好家人、亲友的榜样,守好节日“廉洁关”,现将节日纪律风险提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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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严防人情陷阱,礼品礼金”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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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2


守住饭局红线,违规宴请“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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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3


恪守简朴家风,大操大办“办”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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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04


严守公车管理,公车私用“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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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5


杜绝公权私花,公款买单“吃”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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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6


筑牢出行底线,酒驾醉驾“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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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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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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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就是考点,过节更要过关。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实节日期间廉政教育提醒;领导干部发挥头雁示范作用,严以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管好家人亲属,涵养清正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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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夏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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