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虚报冒领、作假骗取扶贫资金……针对近年来国内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我市未雨绸缪,于7月2日正式发布、实施了《许昌市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将对完不成扶贫脱贫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是市纪委监察局为扎实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实现全市贫困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而制定的,适用于全市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5个县(市)和41个扶贫攻坚成员单位的一致认同。它明确规定:县(市)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列举出了6个方面38种需要问责的情形。在扶贫政策贯彻落实方面,存在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等情形;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方面,存在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情形;在贫困退出方面,存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等情形,在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方面,存在或者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情形;在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存在扶贫资金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等情形;在脱贫工作督查考核方面,存在未完成年度扶贫脱贫计划任务等情形的,都将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4种;对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责令写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党政纪处分和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5种。 按照规定,上述追究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来源:2016.7.5《许昌晨报》2版 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张利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