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凤泉区纪委 关于五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0-12-14 10:30 来源: 凤泉区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强烈信号,发挥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五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凤泉区金灯寺村原村委委员王顺波参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问题。2017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以凤泉区金灯寺村村民秦某某为首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村周边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金灯寺村原村委委员王顺波参与了该团伙犯罪活动。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以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7月,区纪委给予王顺波开除党籍处分。    

二、耿黄镇杨九屯社区原电工王青草侵占电费问题。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杨九屯社区电工王青草负责该社区安置楼用电管理及电费收缴工作,王青草在未向社区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给社区的转供电电量,按照每度电0.568元出售给安置楼住户,王青草共计留存电费款123257.286元。2019年10月24日,王青草到凤泉区监委主动投案并上缴涉案款123257.29元。2020年2月,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王青草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三、凤泉区耿黄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李涛履职不到位问题。2020年4月,在凤泉区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耿黄镇人民政府联合设立的区府路东段交通劝导点,耿黄镇巡防队值班人员向路过的某物流公司车辆索要过路费300元,这一过程被该车司机用手机录下,并在网上曝光。李涛在负责管理镇巡防队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巡防队员疏于教育,监管不力,导致上述事件发生,对凤泉区整体形象及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5月,耿黄镇政府对涉事巡防队员予以辞退。2020年6月19日,凤泉区监委给予李涛政务警告处分。

四、凤泉区潞王坟乡国土所所长王玉深工作失职问题。2018年3月5日,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民警在处理群众举报分将池村村民私自开采凤凰山料场石头过程中,将涉事人员车辆拦截后,通知国土部门前来处置,时任凤泉区潞王坟乡国土所所长王玉深到达现场后,未按照执法要求认真调查当天的事发情况,在未取得任何调查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听取在场分将池村委会工作人员一面之词,便认定当天采挖石头的行为是红太阳合作社用于该合作社垒岸头,而不是非法采矿,并允许被留滞车辆和人员离开。王玉深未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2020年8月,区监委给予王玉深政务警告处分。

五、新乡市凤泉区水利局局长王中辉、时任水利局副局长吴国强违规让管理服务对象出资修建公厕问题。2017年春季,时任区水利局副局长吴国强同局长王中辉商议,让高效节水灌溉承建标段的承建方筹集资金修建区水利局公厕,王中辉默许其提议,期间标段承建方共筹集资金9万余元改建了水利局公厕。区水利局局长王中辉和时任水利局副局长吴国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由局里出资修建厕所的钱,让管理服务对象为其单位出资的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2020年7月,区纪委监委分别给予王中辉、吴国强2人诫勉谈话。

以上五起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强,规矩意识淡薄,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又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牢记初心使命,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抓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从小事小节抓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切实发挥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紧盯群众痛点、难点、堵点,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督促党中央各项惠民政策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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