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审核暂行办法

2020-11-05 15:46 来源: 长垣市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规范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程序,促进信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更好地运用新媒体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根据省、市纪委有关要求,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平台定位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指我市纪委监委“清风蒲城”微信公众平台。

第二条  本平台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展示我市党风廉政建反腐败宣传工作的重要窗口,是我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阵地,传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渠道,是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的新窗口和联系群众的桥梁。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三条  平台坚持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宣传部负责微信公众平台日常运行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每天检查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及时联系采取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2、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及更新。

3、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广应用、并提出功能性需求。

4、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需要完成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委机关其他部室各负其责,参与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室拟发布信息的收集、整理,为微信公众平台更新提供素材。

2、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对外宣传及应用反馈。发现文字、

数据、图片等各种信息差错及平台运行、内容访问等功能性问题,应及时与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联系。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范围:

1、中央和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

2、我市纪检监察业务宣传、党纪法规宣传、重要事项公布、工作动态发布等。

3、经主要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者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要严格落实发布审核制度。

1、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各部室提供的发布信息,要经核稿人初审、部门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审批后,将信息电子版及纸质审批表(样式附后)一同报送宣传部进行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予以发布。

2、各部室要确保所报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明确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发布内容简洁、文字表达清晰,可附带相关图片,达到图文并茂。

3、转发中央纪委、省纪委相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可直接发布,并注明来源。

第八条  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严禁发布不宜公开和涉密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垣市纪委宣传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长垣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