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县纪委监委机关各类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提高档案资料的管理水平,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归档范围
1.县纪委监委机关的文件材料
(1)以县纪委监委名义颁发的(包括联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
(2)县纪委监委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和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及本机关领导在各种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
(3)县纪委监委办公会议记录。
(4)各业务部室所办理案件卷宗材料。
(5)永久性保存的信访案件、违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档案材料。
(6)其他需要保存的档案材料。
2.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对本单位的重要指示、批示、批复、通报、通知等下发文件。
二、归档时间
机关各部室(含派驻纪检监察组,下同)应在次年第一个月按要求把本部室上年应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完善整理,3月底前移交办公室。移交归档的文件资料时,各部室要列清资料目录,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一式两份,以备查找。
三、立卷归档要求
1.县纪委监委各部室文件办理完毕,应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来文、复文,包括领导签发的底稿、批示等材料(机关发文或联合发文一式五份),以及归档范围内其他性质的归档材料,收集齐全,及时送交办公室归档。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整理后送办公室留存,个人不得保存。
2.县纪委监委机关档案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外借,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3.档案销毁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需要销毁的档案,要填写销毁文件目录,经分管副书记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人员在监销前要认真清点核实,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名。
4.凡属向县档案局移交的档案,应严格按照要求移交。在移交时,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