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车辆的使用,主要保证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用车和机关各部门办公、办案用车。
2、各部门用车先填写派车单,经协管常委(委员)或分管副书记签字同意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进行审批,并通知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城内办案原则上不派公车。
3、书记用车相对固定,其他人员均不固定。副书记、常委(委员)因公外出可以带车,部室主任2人以上、其他人员3人以上可以派车。部室报送一般性工作材料,原则上不派车。因公务出差产生的费用按上级补贴标准执行。
4、单位车辆不允许私借或外借。司机不得私自带车外出,不准公车办私事,对跑私车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后果由用车人和司机个人承担。机关车辆不得参与婚丧喜庆事宜和任何有损机关整体形象的非公务活动。
5、车辆用油实行凭加油票到定点加油站加油。本单位因公用车,由办公室根据用车里程情况,酌情开具加油单。一般情况下,不经同意,司机不得到加油站赊账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6、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事一结算。司机一旦发现车况有问题,需要修理的,要及时报告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拟列维修部件清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和协管常委(委员)同意后方可予以维修。如不经请示,擅自维修的,修理费不予报销。
7、司机车辆实行一人一车责任制,驾驶、保养、维修责任到人。司机不得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与他人驾驶或外借。特殊情况下,司机确需调整所驾车辆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或协管常委(委员)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方可调整。
8、司机要强化安全服务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在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有故障要及时排除,车辆不能带病上路,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要勤保养、勤清洗、勤检查,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9、司机要严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不得擅自离岗。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问题一年之内不得超过2次,如有超出,超出部分由司机个人负责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10、用车人员执行公务返回后应及时告知派车人员,同时,司机应回到工作岗位。否则,其间车辆出现的所用意外均由用车人和司机承担责任。
11、没有出车任务的车辆应停放在单位院内。否则,发生意外由司机承担责任。
12、车辆出现意外事故,司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并联系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程序报告分管副书记。有关理陪事宜按规定及领导安排的意见办理,司机应积极配合。
13、因办公确需借用外单位车辆或个人车辆的,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室协商车辆及用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