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纪明纪 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新春学《条例》系列谈之一
发布日期:2019-03-04    来源:三门峡日报

编者按

人勤春来早,学纪更当时。春节的脚步刚刚离去,各地各单位迎来全年工作开局谋篇。在这个重要关口,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的首要抓手,作为组织关爱保护党员干部的首要抓手,切实谋划好、安排好、落实好,确保新的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开好局、起好步。即日起,本报陆续刊发“新春学《条例》系列谈”文章,敬请关注。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去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对《总则》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进行多处修订,为新时代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戒尺”和“准绳”。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会公报更明确提出,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这里讲到的“严”,首先就要从遵守和执行《条例》“严”起。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研细学、融会贯通,全面学习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在党规党纪面前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学习贯彻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纪律教育是纪律建设的基础工作,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扛起政治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知识竞赛等多种活动,综合运用“全员灌溉”“定点根灌”“区块喷灌”“精准滴灌”等多种方式,使党员干部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增添了哪些“红线”。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推动形成学《条例》、明底线、知敬畏、守纪律的浓厚氛围。党员干部个人要始终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唤醒政治意识、党性意识、纪律意识,把学习《条例》作为必须履行的首要政治义务,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主动学、认真学,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做到知纪明纪、学以致用。

深入学习《条例》,要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处体现着严格的政治要求;《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有利于全党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着力强化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纪律约束,扎紧制度篱笆,体现了强烈的针对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在全面学习熟悉的基础上,重点把握《条例》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特点,尤其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高度来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涵要求,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要求贯穿于执行《条例》全过程。

深入学习《条例》要把自己摆进去。从近年来我市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无知者无畏”大有人在,不知党纪为何物、“盲人骑瞎马”导致的违纪者大有人在。党员干部要对照《条例》,反思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看哪些言行接近红线、哪些言行触碰底线,尤其要结合岗位实际,对照“六大纪律”,全面排查自身存在或者潜伏的违纪“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戴上“紧箍咒”、系好“安全带”。

党纪是刚性的,但严管之中有厚爱。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提高思想认识,掌握核心要义,增强行动自觉,真正让《条例》入脑入心,让党的纪律“护航”人生路,让党的纪律为自己“做保护”“促进步”“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