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知道湖滨区监委在调查我之后,我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每天夜里都失眠,甚至达到重度抑郁。可自我主动到区监委,一五一十将自己的职务违法行为如实向办案同志交代后,心情才因‘尘埃落定’而平静,我终于睡了个安稳觉。”甄某伟到案后在自己的忏悔反思材料中这样写道。
2018年9月20日,三门峡市监委向湖滨区监委移交关于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中队长甄某伟涉嫌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同日,经湖滨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湖滨区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并成立核查组展开工作。同年12月12日,甄某伟在其单位领导的陪同下主动到湖滨区监委投案并递交了自书材料,记录了自己的职务违法行为。
经核查,查明甄某伟在担任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500元,涉嫌受贿犯罪;在办理方某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在其单位组织的清查活动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
根据《监察法》规定,主动交代、自动投案,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甄某伟在接到通知其谈话之前主动到湖滨区监委递交书面材料,说明本人的职务违法问题,属于主动投案。
高压之下已无侥幸,提早认清现实、认错悔错,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是最明智的选择。核查组组长刘军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甄某伟自动投案映射出高压态势的震慑作用,也意味着甄某伟在自我救赎之路上走出了关键一步。
“病人”要学会主动看“病”,对党员干部来说,组织是最坚实的靠山,犯了错就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把“病”治好。甄某伟是一名有着10余年警龄的“老警察”,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促使他主动投案自首,除了2018年以来全国上下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宣传攻势外,还有个重要原因,就是湖滨区通过以案促改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已获得成果。“比违纪违法更可怕的是一错再错,必须及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综合考虑问题性质、严重程度、认错悔错态度、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各方面情况,依纪依法分类处置,宽严相济。”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李志彬说。
2017年以来,针对不同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全区共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500余次,警示教育17000余人,排查风险点170个,整改问题200余个。(高武勋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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