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纪委监委机关(以下简称机关)车辆使用管理,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三门峡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中央、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应遵循统一使用管理、科学统筹、集约保障、有序调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车辆按用途划分为机要通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
第二章车辆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机要通信工作。
第五条 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处置机关紧急突发情况;
(二)陪同领导应急公务活动出行;
(三)其他应急公务活动需要。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范围:
(一)执纪办案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初核;
(二)机关领导带队集体调研;
(三)押解涉案对象及相关涉案人员;
(四)押解涉案款物和有关案件、信访、审理等机密文件资料;
(五)与执纪办案相关的其他工作需要。
第七条 机关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变相超编、超标配备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用于其他非公务和非执纪办案活动;严禁固定给个人使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派遣和维修保养。
第九条 机要通信用车由各部(室)根据机要通信需求,提出用车申请,报本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调度派遣。
第十条 一般公务用车由各部(室)根据公务需求,提出用车申请,明确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经本部门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调度派遣〔市区内含湖滨区、开发区等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的公务出行(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予派遣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由各执纪监督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出具派车申请表,由办公室调度派遣,非执法执勤工作严禁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各室用车相对固定一辆车保证办案需要。如特殊情况下还需派车,可与办公室协调临时派车,用完及时交回。
第十二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有关部门押解涉案对象、押运涉案款物、送达审理报告等工作需要时,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填派车登记单,由办公室调度派遣。
第十三条 机关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经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公车服务平台协调派遣车辆。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用车期间申请部门要随时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如需保养和年检的,及时和办公室联系进行保养和年检。
第十六条 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度,并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确定维修保养单位。如遇在外地出差,车辆出现问题影响安全的情况,就地找维修厂刷公务卡开具发票进行维修。
第五章 车辆油料及经费结算
第十七条 车辆统一在确定的加油站定点加油。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向主管办公室领导汇报并同意后,可以在其他加油站公务卡加油。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加油卡制度,根据燃油数量,机关财务定期为加油卡主卡充值,根据申请,开具油票加油。燃油数量要同车辆行驶公里数相匹配。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车辆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执法执勤车辆全力保障执纪办案工作,由执纪监督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有驾驶证人员驾驶车辆。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为车辆安全直接责任人,发生车辆丢失、损坏或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警和报险,严禁隐瞒不报或擅自撤离现场以及私自解决。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引导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督促驾驶员严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定期走访车辆使用部门,了解驾驶员工作情况,针对反馈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用车期间发生的违章,由用车部门自行解决后,方可把车辆交回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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