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02    来源:三门峡市纪委监委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正确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循“谁持用谁保管、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细化责任,强化对印章管理使用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印章存放安全、管理规范、使用合法。

第二章 存放与管理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存放于市纪委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报账专用章”存放于市纪委办公室,由会计负责保管。

第五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市委巡察机构等印章,存放于各相关部门,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 机关牵头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印章,存放于机关各相关部门,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条 印章须存放于具备安全条件(三铁一器:铁门、

铁窗、铁保险柜、报警器)的房间或保险柜内。存放印章的房间或保险柜钥匙,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保管。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印

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随身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带走使用。

第三章 审批与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使用印章。

第十条 使用“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须经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市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使用财务印章,须按照机关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用印、登记。

第十三条 使用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印章,须经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准;使用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须经分管常委(委员)批准;使用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须经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机关各业务部门印章,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使用巡察机构印章,须经主任或组长批准。

第十四条 使用各类印章,需提前填写相关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其他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或临时性材料,可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后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用印前,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签批人、经办人等内容,并将领导签批件复印存档。

第十六条 加盖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应亲自用印,盖印要工整清晰,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与销毁

第十七条 因内设机构的增设、变更需要刻制新章时,

须凭市编办机构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报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因印章损毁需刻制新章时,须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批准。

第十八条 刻制新章时,由办公室根据领导签批件,出具刻章介绍信,由各单位经办人自行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十九条 停止使用的印章,应自停止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保存或销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

私自刻制印章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委机关此前印发的有关印章管理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